多次构成轻微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累犯?
我之前有过几次轻微刑事案件的记录,现在又面临一个类似的情况。我想知道,像我这种多次构成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适用累犯的规定呢?我很担心这会对我这次的处理结果有很大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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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多次构成轻微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累犯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累犯的概念。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于多次构成轻微刑事案件是否能构成累犯,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累犯的构成条件。首先看一般累犯,如果之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此次所犯的案件也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就不符合一般累犯“前后罪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自然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例如,之前的轻微刑事案件只是被判处了拘役、管制等刑罚,就不符合一般累犯的要求。 再看特别累犯,其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特定犯罪。如果多次的轻微刑事案件都不属于这几类犯罪范畴,那么也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分别对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判断多次构成轻微刑事案件能否适用累犯,要严格依据犯罪的性质、判处的刑罚以及时间间隔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只有当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累犯,并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所以,并不是多次构成轻微刑事案件就必然适用累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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