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可以当场击毙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对未成年人当场击毙。 首先,“当场击毙”在法律语境里,通常指的是警察等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紧急且严重的情况,为了保护公共安全、他人生命安全以及制止严重犯罪行为,使用武器将犯罪嫌疑人直接击毙。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武器使用”。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行为;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行为;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行为;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有着特殊的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提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等特点,尽量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 所以,即便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执法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来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只有当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紧急情形,且在经过警告无效,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能使用武器,但也不是必然要当场击毙。执法人员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非致命性的手段来制止犯罪,优先考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