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否修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我之前签了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的附件有些条款我现在觉得不太合理,想修改。但不确定能不能改,也不知道改的话有啥流程和条件。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我是否可以修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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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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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是可以修改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条件。 首先,我们要明确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性质。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是主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对主合同中未详尽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附件可能会详细约定房屋的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通常采用书面形式。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如果买卖双方能够就修改附件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是可以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进行修改的。 修改的具体方式通常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明确指出是对原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修改,并详细说明修改的条款内容。双方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后,补充协议即生效,与原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一方想要修改附件,但另一方不同意,那么就不能擅自修改。擅自修改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修改附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也可能存在法定的变更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这种法定变更的情形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只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修改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擅自修改可能会面临违约风险。在遇到法定变更情形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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