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钱能要回来吗?


集资诈骗罪的钱能否要回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表明从法律层面,是倾向于保护被害人利益,让被害人尽可能挽回损失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将集资诈骗所得的部分钱款存放在银行账户,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依法冻结该账户,并在后续程序中将该部分钱款返还给被害人。 其次,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集资诈骗受害者人数比较多、提供线索也比较多,是有机会追回来的。比如,众多受害者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流向、隐匿财产地点等线索,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全面地掌握情况,从而追回更多的被骗资金。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尚有足够的财产可供退赔,那么被害人追回被骗资金的可能性就较大。 然而,也存在一些难以追回的情况。一方面,有些集资诈骗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将大部分资金挥霍一空,导致没有足够的财产用于退赔。例如,犯罪嫌疑人用集资所得购买豪车、豪宅等奢侈品后又将其变卖,且变卖所得也被消耗殆尽,这种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追究了其刑事责任,被害人也可能面临无法全额追回被骗资金的困境。另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复杂的手段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或者隐匿财产,给司法机关的追缴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最后,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也就是说,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