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交往用的钱可以起诉要回来吗
我和对象交往期间有不少金钱往来,现在分手了,有些钱我觉得对方应该还给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能不能起诉把钱要回来,想了解具体判定规则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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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交往用的钱是否可以起诉要回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是借款情况,如果在交往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款,并且有借条、转账记录备注借款等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那么这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还钱。 其次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彩礼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通过起诉要回。 最后是交往期间因表达爱意的赠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像平时一起吃饭、看电影、特殊节日发的小额红包等,通常被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一般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一般赠与一旦完成,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即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 相关概念: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说就是一方有要求对方还钱的权利(债权人),另一方有还钱的义务(债务人)。 赠与合同:就是一方把自己东西无偿给对方,对方接受的一种合同关系。 彩礼:是按照习俗,在结婚前一方给另一方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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