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谈恋爱花的钱分手了可以要回来吗

我和前任谈恋爱的时候,有不少经济往来,现在分手了,有些钱我觉得挺多的,心里有点纠结能不能要回来。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到底哪些钱能要回,哪些不能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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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谈恋爱花的钱分手是否能要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是共同消费部分,像恋爱期间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还有购买生活用品等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支出,这属于双方共同的花费,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享受了这些消费带来的快乐和体验,结束关系后不能再去计较谁花多花少。 其次是赠与情况。在一些特定“含义”的日子,比如“520”“1314”等节日发的红包转账,或者一些表示感情或心意的金钱赠与,一般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通常不能要求返还。不过,如果一方在转账后写下备注“这是你要的钱”,否定赠与性质;另一方若回复“谢谢亲爱的,心意很喜欢”等,则是锁定赠与。 然后是民间借贷。如果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明示或暗示均可,并且有转账记录之类的凭证来确认款项实际支付情况,那么就构成民间借贷。这种情况下,借款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对于数额较大的财物赠送,尽管双方在达成赠与协议时并未明确表示,但如果双方均理解此种赠与行为包含了未来婚姻或共同生活的期望,而非纯粹的财产转移,此类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被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婚姻或共同生活的预期无法实现,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需归还赠与物品 。比如一方给另一方转账用于购房、购车这种大额支出,且有结婚共同生活的意图,最后没成,就可能要返还。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这里说的是彩礼,但原理类似,对于大额有特定目的赠与可参考此规定。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说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都能要回或都不能要回,要根据具体的花费性质、金额大小、双方意图等多方面因素判断。 相关概念: 附条件赠与:就是在赠与行为中附加了一定条件,当这个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可能就失去效力。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比如案例中男方在恋爱结束后还占有女方转账的钱又不还,就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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