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后票据还能背书吗?
我收到一张票据,发现出票人在上面写了‘不得转让’。我不太清楚这之后这张票据还能不能进行背书操作。要是不能背书,那写了这几个字有啥作用呢?我现在就想搞明白这个规定,求懂行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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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后票据能否背书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出票人,简单来说,就是开出票据的人,比如在支票、汇票等票据里,最先制作并交付票据的那个人就是出票人。而背书呢,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通常是持票人用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授予他人一定票据权利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这里明确指出,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那么该票据就不可以再进行背书转让了。这是因为出票人作为票据的最初创设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票据权利的流转进行限制。当他记载“不得转让”时,就表明他不希望这张票据在后续被背书给其他人,其目的可能是为了控制票据风险、保障自身权益或者基于其他商业考虑。 如果持票人违反了出票人的这一记载,仍然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那么这种背书行为是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也就是说,被背书人不能因为这个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对被背书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例如,甲作为出票人签发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乙拿到票据后又背书给丙,此时丙无法依据该背书获得票据权利,甲也没有义务向丙履行票据上的付款等责任。 所以,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后,票据一般是不能进行背书转让的,否则背书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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