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几年开进的运费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在判断公司前几年开进的运费发票是否还能使用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果这笔运费确实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那么在会计上是可以进行相应处理的。但可能会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复杂的会计处理程序,以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其次,在税务方面,要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取得的前几年的符合规定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其他抵扣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现前几年的运费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扣除,根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此外,还需要关注发票本身的有效性。如果发票存在虚假、虚开、开票信息错误等问题,那么无论时间多久,都是不能使用的,并且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同时,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使用前几年的运费发票时,最好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