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的欠条能否不承认?
我现在遇到个麻烦事,有个人拿着一张十几年前的欠条来找我要钱。我对这欠条印象很模糊了,不确定是不是真的。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我能不能不承认这张欠条啊?我主要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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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的欠条不可以不承认。首先要明确,只要是合法签订且真实有效的欠条,无论过了多长时间,欠条本身都是有效的。这是因为欠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其证明作用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不过,欠条涉及的欠款纠纷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如果十几年前的欠条已过一般的3年诉讼时效,债权人起诉的,债务人可以获得抗辩权,也就是债务人可以主张因诉讼时效已过,自己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本身就不存在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之后也不能再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而且即便过了诉讼时效,若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 另外,如果不承认欠条,对方还可以选择做笔迹鉴定,以此来确定欠条是否为当事人所写。所以,不能简单地不承认十几年前的欠条,要综合多方面情况来处理。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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