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去是否可以?
我遇到交通事故了,交警要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对方不想去。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一方不去会不会影响认定书的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去到底可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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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去是可以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意味着,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主要依据的是交警对事故现场的调查、相关检验和鉴定等情况,而不是以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到场为前提条件。即使一方不去,只要交警完成了必要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就可以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且,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客观事实和责任划分的一种认定,其目的是为后续的事故处理、赔偿等提供依据。当事人是否到场并不影响认定书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所以,从法律角度讲,一方不去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正常出具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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