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一方是否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我和另一半选择了协议离婚,已经提交了申请。但现在我有点后悔了,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协议离婚的一方能不能撤回离婚申请呢?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展开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一方是有可能撤回离婚申请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了解一下协议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而在申请之后,会进入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在离婚冷静期内,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了,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过了冷静期的三十天,双方没有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那么也会被当作撤回离婚申请。所以,协议离婚中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是有权利撤回离婚申请的。这一规定给予了夫妻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