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是否可以进行留置?
在我国,公安机关本身并没有留置权这一权力。留置措施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当中。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满足法定情形时,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类似于留置功能的措施,比如继续盘问。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所以说,虽然公安机关没有留置权,但有继续盘问等其他措施来保障执法和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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