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否能够进行留置?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对相关人员进行留置呢?比如说遇到一些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公安机关能不能把他们留置下来进一步调查?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想问问。
展开


在我国,公安机关一般不适用“留置”措施,留置主要是监察机关的权力。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将被调查人留在特定场所,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常用的措施有传唤、拘传、拘留等。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简单来说,留置是监察机关针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特定措施,公安机关并不具备这一权力,他们有自己一套完整的执法措施体系来保障案件的侦查和处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