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一年的行为都可撤销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破产前一年的某些行为是可以依法撤销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由管理人通过法律程序将该行为予以撤销,并将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收归破产财产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在快破产前的一段时间内,做了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法律允许把这些事‘倒回去’,让财产回到原来的状态,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比如企业在知道自己快破产了,还把公司的设备、房产等免费送给别人,这种行为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可以被撤销的。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举个例子,如果企业把价值100万的货物,以10万的低价卖给他人,这显然对债权人不利,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交易。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如果企业原本的一笔债务没有设定担保,但在破产前一年内突然用公司的财产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使个别债权人得到优先受偿的机会,这就破坏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原则,也可以被撤销。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正常情况下,债务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债务人是不需要提前还钱的。但如果在破产前一年提前清偿了未到期债务,就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在破产时可分配的财产减少,这种行为也在可撤销范围内。五是放弃债权的。企业主动放弃别人欠自己的钱,这无疑会减少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不过,并非破产前一年的所有行为都可撤销。只有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管理人才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而且,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主体要求的,必须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裁定是否撤销相关行为。 综上所述,破产前一年的行为不是都能被撤销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才会被撤销。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