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因病假可以延长吗?
我在试用期内不幸生病了,需要请较长时间的病假。但我担心病假时间长会影响试用期,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试用期能不能延长。希望了解具体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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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因病假是否可以延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来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因病假就一定可以延长或者不可以延长。 从实践角度来看,如果员工因病假导致无法在正常试用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考核,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病假能否延长试用期,但在遵循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最长时限等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延长的。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协商,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因为试用期的约定本身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此外,如果员工的病假时间较短,不影响正常的工作任务完成和考核,那么一般也不会延长试用期。总之,试用期因病假能否延长关键在于是否影响工作以及双方是否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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