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留置嫌疑人吗
最近接触到一些法律相关内容,对检察院的权限这块不太明白。就想知道在咱们国家法律规定里,检察院有没有权力去留置嫌疑人呢?希望能从法律依据、具体情形等方面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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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留置嫌疑人。留置是监察机关用于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调查措施。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若其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满足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且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不过,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院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 。但该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以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当监察机关将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此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在涉及留置相关问题上的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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