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可以要求延期办吗?


房产证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延期办理的,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和限制,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 -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可以延期办理房产证,那么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比如合同中约定因特殊原因可延长3个月办理房产证,在满足约定条件时,购房者可以延期办理。 - **法定特殊情形**: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设完成的房屋项目,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日算起满90个法定工作日;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涵盖标的物是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楼或商业建筑等已竣工房屋项目,那么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开始计算,需等待90个法定工作日方可进行房产证的办理工作,在这个期限内可以认为是一种“延期”。 其次,延期办理房产证存在诸多风险: - **所有权风险**:在未办理房产证期间,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仍归开发商。这就可能导致开发商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即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购房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另一个购房者并办理了房产证,那么原购房者可能会面临钱房两失的困境。 - **法律纠纷风险**:在涉及房屋的法律纠纷中,没有房产证将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比如在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等纠纷中,没有房产证可能无法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权益,从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或权益分配。 最后,相关法律依据: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