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弥补亏损时可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我公司目前还有未弥补的亏损,但对于是否能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太清楚。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计提盈余公积有没有相关规定和限制,也不知道这么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想弄明白未弥补亏损时到底能不能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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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弥补亏损时能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定盈余公积的概念。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它的作用主要是增强企业自身的实力,比如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当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时,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去弥补亏损,之后才能考虑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这是因为法定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而净利润是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之后的剩余利润。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还有亏损没补上,那就意味着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净利润,自然也就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所以,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只有当公司用当年利润弥补完亏损后,还有剩余利润时,才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性,确保公司能够先解决历史遗留的亏损问题,再进行积累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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