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警记录写推搡能否认定为家暴?

我和伴侣发生了争执,警察出警后在记录里写了推搡情况。我想知道,就凭这个出警记录上的推搡描述,能不能被认定为家暴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家暴认定的标准,所以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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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暴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出警记录写推搡是否可以认定为家暴,需要先明确家暴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单纯出警记录上写推搡,不一定能直接认定为家暴。 推搡行为的严重程度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推搡只是轻微的肢体接触,没有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如淤青、擦伤、疼痛等明显的身体损伤后果,一般来说很难认定为符合家暴定义的侵害行为。因为家暴强调的是对家庭成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推搡行为发生的频率也很关键。偶尔一次的推搡,可能只是在情绪激动时的冲动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通常不符合家暴中‘经常性侵害’的特征。但如果推搡行为是频繁发生的,就增加了被认定为家暴的可能性。 此外,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比如受害者的陈述,受害者可以详细描述推搡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包括对方的态度、是否存在威胁言语等;现场的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目睹了推搡过程,他们的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推搡导致了身体损伤,医院的诊断结果是有力的证据。所以,不能仅仅依据出警记录上的推搡描述就认定为家暴,而要综合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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