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执行申请后还能再次申请执行吗?
我之前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暂时撤回了执行申请。现在我又想继续执行了,不知道还能不能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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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撤回执行申请这个概念。撤回执行申请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表示,放弃本次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您本来让法院帮您去要回别人欠您的钱或者完成其他的执行事项,现在您又告诉法院先不用执行了。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又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您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就有权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所以,再次申请执行一定要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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