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有个执行案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了。现在我发现被执行人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想再次申请执行,但不清楚有没有时间限制。我担心过了时间就不能再申请了,所以想了解下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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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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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当终结执行的案件具备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于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情况,其实再次申请执行仍然要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依然适用。如果在终结执行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可以恢复执行的情形,债权人需要在上述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再次申请执行。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虽然法院一般也会受理申请,但如果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申请执行时效也会发生中止和中断的情况。比如说,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如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则会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也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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