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我和人起了点冲突,对方说我这是寻衅滋事,可我觉得就是普通争吵。我不太清楚寻衅滋事到底咋认定,是有啥具体行为就算,还是得看造成啥后果?想弄明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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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通俗来讲,就是一些人出于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不良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捣乱,给社会秩序带来破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打人,“情节恶劣”一般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等后果。比如张三没事就看李四不顺眼,无缘无故上去就对李四一顿暴打,导致李四受伤严重,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该条规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就是故意去追赶、阻拦别人,或者用难听的话辱骂、用言语威胁别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例如王五经常在路上追逐年轻女孩,还对她们进行辱骂和恐吓,让女孩们感到非常害怕,影响了她们的正常生活,这就可能属于此类情况。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就是强行拿走别人的东西,“任意损毁、占用”就是随意破坏或者占据别人的财物。比如赵六到商店里,强行拿走商品不给钱,或者故意砸坏店里的东西,价值较大,就可能触犯此条。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让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进行。比如孙七在商场里大喊着火了,引起人群恐慌,导致商场秩序大乱,这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仅因为发生了一些冲突或者小纠纷,就认定为寻衅滋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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