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和别人起了点冲突,对方说我这是寻衅滋事。我就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寻衅滋事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呢?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寻衅滋事,我这情况是不是也在这个范围内,心里实在没底,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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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通俗来讲,就是一些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打人,“情节恶劣”一般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致伤等情况。比如张三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就对李四拳打脚,造成李四身体多处受伤,这就可能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就是一直跟着别人或者不让别人走;“辱骂、恐吓”就是用不好听的话骂人或者威胁别人。像王五一直追着赵六跑,还不断辱骂赵六,给赵六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这就可能符合这一情形。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就是强行拿走别人的东西;“任意损毁、占用”就是随便破坏或者占用别人的财物。例如孙七强行抢走周八的手机,或者李九故意砸坏商店的橱窗玻璃,都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有人在商场里故意制造混乱,引起人群恐慌,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这就符合这一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的认定,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当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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