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寻衅滋事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寻衅滋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行为表现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且达到一定程度会构成犯罪: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就是没有特定原因或理由,临时起意打人,而“情节恶劣”比如多次殴打他人、殴打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他人轻伤等严重后果。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像长期对他人进行这种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社会活动秩序,给被害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等情况。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比如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量较大,或者多次损毁公私财物。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商场、车站等地方煽动人群闹事,让正常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进行。 其次是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通常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良动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也就是具有那种“流氓动机”才实施上述行为。 然后是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这个罪。 另外,在司法实务中,还要判断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关键要看行为人侵犯的是否为不特定对象利益,可从行为人与对象是否存在特定关系、是否事出有因、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三个方面考量。如果行为人与对象无特定关系,无正当理由,在公共场所实施相关行为,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反之,若有特定关系,针对特定对象打击报复,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同时,也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随意性,包括主观动机和行为方式的随意性,即主观有不良动机,客观行为方式非正当,不采取合法合理方式解决问题而是直接用暴力等。最后,还要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和法条竞合情况。总之,认定寻衅滋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