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中寻衅滋事行为如何认定?


在治安处罚中,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简单来说,寻衅滋事就是指行为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挑起事端,进行扰乱破坏,情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结伙斗殴”,它指的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比如一些青少年因为帮派矛盾,聚集起来打架,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 “追逐、拦截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追赶、拦挡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行为。例如,在大街上,一些人无缘无故地追逐、拦截过往行人,让行人感到恐慌和不安,这就属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则是指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或占用公私财物。比如,在商场里,有人强行拿走商家的商品却不付款,或者故意损坏商场的公共设施,这些都符合该条款的情形。 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行为之外的,破坏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行为。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总之,认定寻衅滋事行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单一的冲突就认定为寻衅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