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无中生有该如何认定?
我想了解在法律上,对于寻衅滋事里无中生有的情况是怎么认定的。我遇到了一件事,有人好像故意找事,没什么缘由就闹起来了,我不确定这是不是算寻衅滋事中的无中生有,想知道具体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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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要认定寻衅滋事中的无中生有,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得了解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客观表现形式,分别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对于无中生有的认定,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毫无事实依据,故意制造事端。比如,在日常纠纷矛盾中,经过有关部门的批评制止,或者接受了相应处罚后,仍拒不改正,屡次多次再犯的,这可看作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表现,即拒不改正型。还有,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肆意发泄情绪,毫无缘由地挑起事端,这种无事生非型也属于无中生有。另外,将一些小事故意扩大化,小题大做引发纠纷冲突,也可能被认定为无中生有。 认定时,不仅要考量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还要看其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是出于逞强好胜、无理取闹等故意的心态去实施这些行为,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那么就可能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中无中生有的情形。一旦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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