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寻衅滋事罪中的纠集者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人好像组织了一帮人在街边闹事,影响挺不好的。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像这种带头组织闹事的,要怎么认定是不是寻衅滋事罪里说的纠集者啊?主要想弄明白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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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寻衅滋事罪里的纠集者指的是那些把众人聚集起来,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从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人,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这些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以并处罚金。 简单来说,如果有人带头召集其他人去做上述这些寻衅滋事的行为,那么这个带头召集的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纠集者。这里强调的是“多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判断是否是纠集者,关键看是否有聚集他人的行为,以及所聚集的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即使不是事先谋划好的,临时起意去组织人进行寻衅滋事活动,也可能被认定为纠集者。 相关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纠集:就是召集、聚合他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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