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累犯和特别再犯能否同时适用?

我之前因为犯罪坐过牢,现在又涉及了新的案子。听说有累犯和特别再犯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这两个能不能同时适用在我身上。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两者能不能同时对一个人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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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再犯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探讨累犯和特别再犯能否同时适用,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法律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再犯是指因特定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累犯和特别再犯不能同时适用。这是因为它们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法律设置这两个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对有再次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更严厉的惩处。当一个犯罪行为既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特别再犯的构成要件时,通常会选择一个更合适的条款来适用。 如果同时适用,可能会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过于严苛,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应该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和特别再犯通常不会同时适用,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最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条款来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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