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打官司时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明确认可了录音这类视听资料作为法定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面的视听资料就包含了录音。 不过,要让录音证据被法院采纳,成为判决依据,需要同时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录音证据要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录音没有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前后紧密连接,没有被篡改。比如,你录了一段和对方讨论纠纷事项的完整对话,中间没有被删除关键内容,这样才符合要求。 其次,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取得录音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个录音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例如,在别人的住所或者工作场所通过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是违法取得的,不能用。 最后,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会审查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要是对方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且拿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这个录音证据就失去证明力了;要是对方没有足够证据反驳,法院就会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如果是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建议尽量用先进的录制设备,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录制时,最好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巧妙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这样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同时,录音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来确保其完整性,而且录音也不宜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最好能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相关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打官司中的录音就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范畴 。 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只有具备证明力的录音证据才可能被法院采纳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