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撤案了是否还可以重新立案?


在探讨打架撤案后能否重新立案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撤案和立案的概念。撤案是指司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决定撤销该案件,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活动。立案则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打架案件是因为上述这些法定情形而撤案,那么通常情况下,当这些情形消失或者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是有可能重新立案的。 比如在打架案件中,最初因为双方达成和解,情节显著轻微,司法机关决定撤案。但之后发现其中一方存在故意隐瞒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导致当时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成立,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表明打架行为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那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此时,司法机关就可以重新立案处理该打架案件。 不过,如果打架案件撤案是经过了法定的程序,且不存在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重新立案就会比较困难。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能随意、无根据地重复立案和撤案。所以,在判断打架撤案后能否重新立案时,关键在于是否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以及这些新情况是否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