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跨省传唤不去行不行?
我收到了外省检察院的传唤通知,但因为距离远、工作忙等原因,实在不方便过去。我想知道,能不能不去呢?不去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吗?
展开


在探讨检察院跨省传唤不去是否可行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传唤的概念。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是司法机关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检察院的传唤,如果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原则上是必须配合的。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 但如果是证人被检察院跨省传唤,虽然法律也鼓励证人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但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需要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责任。不过,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果拒绝作证可能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促使证人作证。 所以,如果收到检察院跨省传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建议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具体情况。如果确实存在合理的困难,比如身体原因、重大工作事务无法脱身等,可以向检察院说明情况,申请变更传唤的时间或者方式,而不是直接选择不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