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可以是再婚吗?
我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对方,现在对方再婚了,我想把孩子抚养权变更过来,不知道仅以对方再婚这个理由,能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呢?我很担心没有合适理由法院不受理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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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变更子女抚养权是有严格规定的,一般不能单纯以再婚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几种情形,其中并不包含再婚这一情况。这些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再婚,没有出现上述法定情形,通常是不能变更抚养权的。因为再婚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对子女成长不利。不过,如果再婚引发了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比如再婚后新组建家庭环境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不尽抚养义务等,那么就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变更抚养权。总之,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有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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