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期间可以进行续封吗?
我有个官司,现在处于中止执行阶段。之前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在查封期限快到了,我不太清楚在中止执行期间能不能去申请续封,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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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可以进行续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而查封则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续封就是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时,对财产进行再次查封以延续查封效力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中止执行期间能否续封作出禁止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只是暂时停止。而查封作为一种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转移、处分财产,以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所以,即使在中止执行期间,只要查封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续封。 对于法院来说,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续封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续封的条件,法院会依法办理续封手续。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查封期限届满而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在中止执行期间是可以进行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密切关注查封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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