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哪些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产生纳税责任的那个时间点。明确这个时间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纳税人什么时候要开始履行纳税义务。 不同的税种,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对于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总之,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各异,纳税人需要根据具体的税种和业务情况,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