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有什么联系?


在法律程序中,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都是与法院管辖权相关的概念,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情况,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比如甲法院受理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后来发现这个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法院管辖,那么甲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给乙法院,这就是移送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例如上级法院认为某个案件由下级法院审理更为合适,就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给下级法院;反之,下级法院认为某个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将管辖权转移给上级法院。 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目的相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都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更合适的法院审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通过合理调整案件的管辖,让有更专业知识、更方便审理的法院来处理案件,避免出现不适当的管辖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审判不公。 其二,都涉及管辖权的变动。无论是移送管辖还是管辖权的转移,都会导致案件的管辖权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案件管辖的灵活性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 其三,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对于管辖权的转移,无论是上级法院决定转移还是下级法院报请转移,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司法的严肃性。 总之,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虽然概念不同,但在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调整管辖权等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调整的重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