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下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法错误的是这种情况该如何判断?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对于一些说法不太确定对错,想知道怎么去判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在法律上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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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定纳税人何时需要履行缴纳增值税义务的重要时间节点。要判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法的对错,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这里所说的收讫销售款项,就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时候,实际收到了相关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来确定。 对于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更具体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如果有人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就是错误的说法。所以,判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法错误与否,关键就是对照这些法律条文,看说法是否符合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纳税人应当准确把握这些时间节点,避免因错误理解而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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