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提出笔迹鉴定结果复议吗?

在涉及笔迹鉴定的案件里,我对给出的笔迹鉴定结果不太认可,心里很疑惑,不确定能不能申请复议。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说,到底可不可以提出笔迹鉴定结果复议呢?希望能得到确切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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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笔迹鉴定结果复议。简单来说,复议就是对已经做出的鉴定结果,觉得不合理,要求重新审查和判断。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是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能找出这些问题,就有申请复议重新鉴定的可能。 在刑事诉讼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意味着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笔迹鉴定结果有疑问时,也能申请重新处理鉴定相关事宜。 不过,如果鉴定结果只是有些小问题,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能解决的,通常就不会进行重新鉴定了。 相关概念: 重新鉴定:就是对之前已经做过的鉴定,因为某些合理原因,再次进行鉴定,以得到更准确或者更能让人信服的结果。 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基础上,就某些遗漏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性的鉴定工作。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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