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权限能拓展到外地吗?
我想了解关于监视居住在外地执行的情况。我有个亲戚涉及一个案子,现在面临监视居住,我们不确定能不能在外地执行。想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在外地进行监视居住,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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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权限是可以拓展到外地的,也就是说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 首先,来解释一下监视居住这个法律概念。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也就说明,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监视居住是能够在外地执行的。 不过,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相关概念: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的活动范围并加以监视。 指定居所:当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出于案件侦查需要,由相关机关指定的居住场所用于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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