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权能被干涉吗?
我家里有个无行为能力的亲属,最近家里人在讨论给他改名字的事,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涉及干涉他姓名权的问题。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权能不能被干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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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都属于这类。姓名权呢,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由于自身无法正确表达意愿,其民事行为通常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在姓名权方面,法定代理人一般可以基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等合理原因,对其姓名进行决定、变更等操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干涉。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必须是出于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考虑,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法定代理人的行为并非为了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是出于其他不当目的干涉其姓名权,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例如,法定代理人因为个人私利,随意更改无行为能力人的姓名,影响到其未来可能涉及的权益等情况。所以,无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权不是绝对不能干涉,但干涉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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