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否享有姓名权且有权依法使用?
我想知道自己作为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姓名是不是有使用的权利呢?我在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别人对我使用姓名这件事指指点点的情况,所以我就很疑惑,到底从法律上来说,我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使用我的姓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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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享有姓名权,并且有权依法使用的。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姓名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就明确包含了姓名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用什么名字,在合法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姓名,比如在签署文件、登记信息等场景中使用自己的姓名。不过,在行使姓名权的时候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而随意变更姓名等。所以,只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完全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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