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离婚后是否可以分使用权?
我和配偶离婚了,涉及到农村宅基地房的使用权问题,不知道能不能分。宅基地房对我们来说很重要,关乎到后续的居住等问题。我想了解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怎样的情况可以分,怎样不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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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离婚后能否分使用权,需依据宅基地的权属而定。 首先,要明确宅基地的性质。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看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况。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购买等,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分割。若双方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在分割房屋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若双方都主张房产所有权并愿出高价竞得房屋,请求会被允许;若一方坚持要房产所有权,需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要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若双方都放弃房产所有权,政府机关会依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并将所得款项分给双方。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也就相应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若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是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那么该房屋归个人所有,另一方则无法分割房屋,也就无法获得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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