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是否可以约定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在探讨股权转让后是否可约定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公司的性质和其债权债务的基本概念。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发生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之间可以就公司原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在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让股东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受让股东自愿承担全部责任,这种约定在他们二者之间是有效的。然而,这种约定的效力是相对的,它只对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时,仍然有权要求股东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独立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出让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即使与受让股东有不承担公司原债权债务的约定,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出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让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受让股东的约定向受让股东进行追偿。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后可以约定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谨慎签订相关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