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是否可以行使股东权益?


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益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股东权益是什么。股东权益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比如参与公司决策、查阅公司资料、获得分红等。这些权益是股东对公司投资后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东具有合法的股东身份,其股东权益就受法律保护,并不会因为公司资不抵债而当然丧失。 对于一些基础性的股东权益,比如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资不抵债,股东依然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以此来保障自己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 然而,涉及到股东的分红权等与公司资产收益相关的权益时,情况就有所不同。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通常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所以,在公司资不抵债、亏损尚未弥补的情况下,股东无法获得分红,因为没有利润可供分配。 另外,在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时,股东的权益行使会受到更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此时,股东可能无法像正常情况下那样自由地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等权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将由管理人接管。 综上所述,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部分权益如知情权等依然可以行使,但与公司资产收益相关的权益如分红权等可能会受到限制,并且在公司破产等特殊情况下,股东权益的行使会受到更多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