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职责人员性侵能被认定为谈恋爱吗?

我和一个有特殊职责的人相处,他对我有亲密举动,他说这是谈恋爱,但我心里有点害怕不确定。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特殊职责人员的这种行为能简单认定为谈恋爱吗?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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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职责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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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谈恋爱。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意味着,只要特殊职责人员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以谈恋爱之名,都触犯了法律。 这里要解释一下性侵和正常恋爱的区别。正常的恋爱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且心智成熟能够正确认知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础上。而特殊职责人员和特定未成年女性之间,由于特殊职责的存在,双方地位本身就不平等。特殊职责人员对未成年女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未成年女性在这种关系中可能难以做出完全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像是谈恋爱,实际上很可能是利用特殊职责实施的性侵行为。 另外,对于强奸罪,如果特殊职责人员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有特殊职责,都构成强奸罪。即使是恋爱关系,性行为也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如果违背一方意愿,同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总之,法律对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处罚,不会因为其声称是谈恋爱就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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