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买房时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反悔吗?


在探讨夫妻双方买房时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反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夫妻财产约定,指的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能够明确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在买房时就以书面形式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那么该约定对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因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另一方的反悔主张得到支持。比如该约定是在一方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约定。 此外,如果约定显失公平,另一方也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变更或撤销该约定。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在此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通常情况下夫妻买房时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有效的,另一方不能随意反悔。但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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