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街道办事处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是否可以强拆?

我家附近有些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最近听说街道办事处要对这些房子进行强拆。我有点疑惑,街道办事处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呢?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明确街道办事处在这种情况下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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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通常不可以直接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强拆。 从职能角度来看,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性拆除需要由拥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构来实施,街道办事处一般并不具备这一职能。强制拆除的具体执行部门通常包括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实际案例中,如一些街道办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强拆,最终被法院判定其行为违法。所以,街道办事处不能随意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由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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