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有没有权力征地拆迁?
我家所在街道近期有征地拆迁项目在推进,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经常来沟通相关事宜。我心里就一直犯嘀咕,不太清楚街道办到底有没有权力来进行征地拆迁,想具体了解下街道办在这方面的权力边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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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的征地拆迁权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启动征地拆迁项目。也就是说,街道办不能自行启动征收程序。例如,若要修建高铁、地铁或是扩宽道路等需要征收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主导启动相关征收工作。 不过,街道办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并非毫无作用。它可以作为房屋征收活动的受托执行者参与其中。比如在一些具体的征收工作落实环节,像协助进行征收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公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协助组织被征收者听证等,辅助征收方完成各项征收工作。如果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街道办自行进行征地拆迁,那么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国有土地征收方面,还需要获得省部级政府的批复,若未经许可就进行征收,那就是非法行为。并且,补偿方案要依据批复来确定,而且不能低于区片地价,否则就构成补偿违规。补偿款项也须一次性付清,不可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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