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子公司投标能否用总公司的业绩?

我有个项目要投标,我这边是子公司,业绩方面有点欠缺,总公司有相关业绩,我不太清楚子公司投标的时候能不能用总公司的业绩,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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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公司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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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投标通常不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业绩。 首先,我们来明确子公司和总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于总公司的,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总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子公司的独立性。在投标活动中,招标方通常会要求投标方具备相应的业绩,目的是考察投标方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如果允许子公司随意使用总公司的业绩,就违背了这种考察的初衷,也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另外,在实际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中,也强调投标方应提供自身的业绩材料。因为不同的主体在业务操作、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总公司的业绩不能直接等同于子公司的能力。所以,子公司投标一般不能用总公司的业绩,除非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使用总公司业绩,并且对使用条件等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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