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与赔偿金能否并用?
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有人说公司得给代通知金,也有人说要给赔偿金。我就想问问,这代通知金和赔偿金能一起要吗?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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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否并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代通知金,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提到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是代通知金。 而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代通知金和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因为代通知金适用的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通知的情形,而赔偿金适用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两种情况是相互排斥的,不可能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没提前通知,那支付代通知金;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支付赔偿金,而不能既支付代通知金又支付赔偿金。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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