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哪些内容?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债务纠纷的事情,听说有债权人会议这么个组织,很好奇它到底有什么权力。想具体了解下债权人会议都能做些什么,在整个债务处理过程中起到哪些关键作用,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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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内容丰富,对保障债权人权益以及推进债务相关程序至关重要。 首先,核查债权是其重要职权之一。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大家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时间、数额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申报人进行询问并提出异议。这就好比大家聚在一起核对账目,看看每个人的债权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其次,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负责处理债务人相关事务,债权人会议有权力监督管理人的人选以及其报酬情况,确保管理人能够公正、合理地履行职责,费用收取合理。 再者,监督管理人也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权。债权人会议通过多种方式监督管理人,保证其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然后,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行使部分权利,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组成人员,保障代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为债务人营业会使其资产数额变动,进而影响债权人最后受偿程度。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之后,这项决定权归债权人会议。若决定继续营业,债务人或管理人企业可正常生产经营;若决定停止营业,除必要活动外,不得擅自进行其他活动。 最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也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这些方案关系到债权人最终能获得多少清偿,债权人会议需要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相关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重整计划: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的延期偿还、减少偿还数额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各债权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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